中共PG电子(中国)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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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附中:
《PG电子(中国)印章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学院第20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0日
PG电子(中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印章制作、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按组织、政策规定经法律许可制作的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各系各部门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学院领导手章等。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各部门、附中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根据法律、政策、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类印章须由党政办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行文、压印登记后方可启用,擅自启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印章送交党政办报公安机关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党政办申请更换,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七条 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确需刻制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委印章
学院党委印章名称为“中共PG电子(中国)委员会”。用于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公函、请柬、奖状、政审等。
第九条 学院印章
学院印章名称为“PG电子(中国)”,是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各类统计报表、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各类证书、合同、协议、科研项目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各类证明、各类审批表等。
第十条 学院钢印
学院钢印名称为“PG电子(中国)”,用于PG电子(中国)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
学院法定代表人印章名称为学院院长姓名,是代表院长行使法定权力的凭信,用于具有法律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书等。
第十二条 各系(部门)印章
学院所属的各系、各部门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仅限于办理业务在校内使用。
第十三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手章
学院领导手章代表该领导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院长手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有关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第四章 学院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用印一律办理审批手续,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用印单位应就用印材料的内容、数量等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学院审批后交监印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核对、安排用印。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等,要有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学院领导签发的拟文稿。
(二)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一般要经业务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的学院领导复审、院长(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报表、聘书、请柬、奖状等,一般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学院已发正式文件明确的事项,党政办可以正式文件为依据直接安排用印。
(四)部门、教学单位申请使用学院印章,原则上需要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五)学生(毕业生)、教职工个人事务有关材料,须经涉及事项(如党务、组织、人事、财务、教学、学生、计划生育、后勤、法律、安全等)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用印材料的内容、形式、法律和政策规范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党政办监印人对不合规范、程序的材料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对不按程序办理、不规范、违反政策和法律的材料,有权拒绝用印。除监印人刻意刁难造成工作延误由党政办监印人负责外,因用印内容、形式、程序不规范等其他原因影响工作时效的,由用印申请单位负责。
(七)学院印章一般只按业务性质针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使用,不直接对学生、校外人员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严禁在内容有缺项、不完整的材料上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节假日用印的,需提前2小时以上预约。
第十八条 用印人压印要规范,不能歪斜、倒转、不能拖动、滑动,确保字迹、图案完整、鲜明。有日期的一般前要盖住年份后两位数,后盖住日期,尽可能保持印章名称主要内容在日期所在行之上,印章编号在日期所在行之下。
第十九条 用印人对每次用印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事项、用印申请人、用印审批人、用印时间、用印数量等,但经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留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等可不登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办负责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其中法定代表人印章、学院领导手章不能与公章一起同柜、同人保管;各系、各部门、附中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门、附中要对印章实行专人、专柜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平时印章要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一般只限在办公室使用,原则上不带出、借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借出使用时,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安全,用毕立即返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报告党政办、分管学院领导、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必须承担管理使用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各部门、附中印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