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支付资金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考虑货物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和商家信誉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项目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学院的采购进行组织和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院各项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学院各项采购制度;
(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在审计处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制定其他办公设备(家具)采购计划,在审计处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书,参与整个项目的采购和验收,并在项目设备安装、实验室的装修或改造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
(四)学院采购办负责学院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书的制作;负责学院上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文书的制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所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负责建立有关物资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商的信息系统;
(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物资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学院参与组织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以学院为主体,统一组织的对大宗物资实施的采购。
分散采购一般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
第七条 学院采购方式的组织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和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未按采购组织程序办理(包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帐手续。
第九条 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学院采购办会商报学院同意后,可采取协议供货、现场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等采购清单及相关论证报告,须在采购前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报学院批准方可实施。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提交申购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申报程序
(一)单位填报《PG电子(中国)物资采购申报表》,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教务处牵头初审;其他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初审;
(三)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经学院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送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学院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但属于学院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等提出采购实施方案,报经学院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1、1万元以内的物资设备采购由申报部门自行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情况形成文字记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1万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和申报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1万元以上非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申报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急需采购项目,学院同意后,采购办按照采购程序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采购办按程序和规定,负责办理与供货商签订正式购货合同的有关手续(草拟购货合同文本、合同传阅、合同审核、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采购完成后,对于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等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物资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学院财务规定签字的借款单据或发票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合同条款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相关人员应自觉执行采购纪律,如有违反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原则,按照有关采购程序进行,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项目采购相关人员不得“吃、拿、卡、要”;
(三)项目采购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应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新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