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PG电子(中国)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教学系、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院拟定了《收费管理办法》。经
PG电子(中国)
PG电子(中国)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院各项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院外社会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计算机上网服务、补办证(卡)、各种培训、停车、场馆、大型教学仪器设施、各类教室、会议室租赁等。
三、代收费包括代公安机关收取的户口迁移、申领身份证、军训服装、教材费等。
第三条 学院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将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学费、住宿费的标准。
第四条 学院收费资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学院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实施收费
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项目审批手续及《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对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年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收费项目单位分别就收费进行立项、审核及管理,对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计划财务处协助收费立项申请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收费单位组织的收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收费用定期上缴计划财务处,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八条 收费单位收到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当日上缴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
第九条 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替其他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教学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一、各教学系
(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求学须缴费的责任感,确保学生在开学两周内缴费;
(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将学生缴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年秋季开学一次缴费的学生,可办理部分或全部缓缴手续(在生源地没有办理到助学贷款,凭学生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辅导员审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盖章,送学生处按程序办理;
(四)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缴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二、学生处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教学系学生缓缴费工作;
(二)对缓缴费学生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定,院长审批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计划财务处及各教学系执行;
(三)缓缴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四)及时提供学生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生信息给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
(一)负责学生缴费工作,每年秋季收缴一次;
(二)要求学生将各种费用存入学院配发的银行卡中,实行刷卡缴费,也可将钱存入学院指点的帐户;
(三)所收取的学生缴费及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四)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印)、保管及核销工作。属学费、住宿费的开具《贵州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机打票和《贵州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票;
(五)对已经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学生,在贷款到达学院后,计划财务处下账,将打印的学生缴费票据交各教学系发放给学生;
(六)及时向各教学系、各部门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并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四、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一)在新生报到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所属系、专业等相关信息;
(二)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专升本及少数民族预科升入本科转录学生的相关信息,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五、教务处
(一)在开学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的学生,不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二)每学年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三)制定因拖欠学费(除缓缴外),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相关规定。
六、后勤处
(一)宿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
(二)根据学生提供的缴费票据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三)负责向各教学系、部门提供学生住宿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退费
(一)学生缴费后,因自愿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15日以后下文的按一个月办理,教材费按实际领用结算。
(二)因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退费同上。
(三)经批准学生休学,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试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师资格考试费等。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
一、学院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二、为学生供的计算机上网服务、为社会提停车按市物价局审定标准收费;为外单位提供场馆、大型教学仪器设、各类教室、会议室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院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三、以学院名义,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
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以上项目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代收费的管理
一、户口迁移、申领身份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
二、军训服装以实际采购价向学生收取;
三、教材费由学院代收,毕业时清算,多退少补。
以上项目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进行决算。
第五章 收费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院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