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资金投入、依据法律取得、接受捐赠和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和增值,确保学院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处;
(二)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评估、统计报告;
(三)资产的分类、计价的确定和账务管理;
(四)资产的清查和监督;
(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资产产权登记、使用、管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全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学院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综合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方针和政策,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组织参与基建、物资的采购、招投标、验收入库、督促监管、维护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负责学院资产的台帐管理;完成资产帐、卡、物的建立、核查等工作。
(五)负责资产清查、评估、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和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处置等报批手续。
(七)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规范、有序的资产管理档案。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部门的国有资产负责。并在本部门内选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资产长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其所占用或使用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报修、安全、完整等具体管理。
(二)负责其所占用或使用资产的报废、报损申报;
(三)本部门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化时,做好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做好账簿移交、资产清查等方面的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负责其他有关资产管理事宜。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
(一)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
(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 以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三)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内部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需登记并建帐建卡。
第十三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做到物尽其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部门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 优化配置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需纳入学院年度计划,由学院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购建申报、审批、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使用院名、院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院内各部门、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妥善保管, 并将完整资料复印一份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各部门资产移交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机构调整时,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系、处、室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 应在归口资产管理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 须交清所用资产, 并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归还或交接手续后, 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和退休手续。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赠予、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条 各使用国有资产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报损、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学院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残值收入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国有资产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