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PG电子(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
(一)固定资产购置要有计划和审批;
(二)固定资产验收要符合程序;
(三)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有制度,做到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四)固定资产维修、校验管理制度健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
(二)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
(二)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学生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等。
第五条 图书、教学、实验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购建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物、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在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有值;
(四)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记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章 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
第八条 各系、处室增添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必须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依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申报购置计划。申报时须说明申报理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性能要求、数量、单价等,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配置的固定资产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汇总后提出下年度购置计划,报学院研究后列入学院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财政审批后,根据分月用款计划安排,资产采购由学院采购办负责办理采购工作。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按程序办理。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财政局批复办理,零星购置的由学院采购办会同使用部门进行。使用系、处室和采购人员必须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搞好市场调查,掌握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论证分析,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或建设)事项,在报销经费之前,应取得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经办人凭其发票和有关批件、报告、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建账、审核编号、注册后,使用部门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已验收建账的凭证和发票(或文件)送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二)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相符。
(三)质量、性能合格。
(四)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五)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六)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
(七)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计划财务处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验收单》才能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的系、处室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各系、处室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变动应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监交手续,其他人员变动由部门负责人办理监交手续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二)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相关部门应经学院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系、处室应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账,认真填写《PG电子(中国)固定资产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资产使用的系、处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维修,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质期内的资产发生故障,应由资产使用或保管的处、室负责与质保单位联系维修事项。
(五)各系、处、室负责人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对所管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资产。
(六)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单价1000元以内必须经资产处批准,1000元以上经学院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填写学院统一制式的《物资外借审批单》,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资产保管的系、处室应及时催还。
第十四条 对捐赠设备、课题经费及专项奖励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各使用固定资产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对闲置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调配的责任。
第十七条 确因技术落后、使用期满、损坏、已淘汰等设备,致使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和使用效益低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报损。
(一)设备报废由部门申请,经鉴定确已无法使用和维修利用价值的设备,由部门填报设备报废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汇总后,报学院领导审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设备报废批复文件送计划财物处办理销账手续。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其回收残值交计划财物处入账。若使用部门需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
(三)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予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其及时调整部门固定资产账。
第十八条 设备遗失,由使用部门填报设备报失清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查证核实,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损批复文件送计划财物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质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低质耐用品登记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